【求物权法106条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中,物权编第106条是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条款。该条文确立了在特定条件下,第三人可以合法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规则,体现了对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保护。
一、法律条文原文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6条规定:
> “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,受让人符合下列情形的,应当认定为善意:(一)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;(二)以合理的价格转让;(三)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,动产已经交付。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,原所有权人不得主张返还原物。”
二、条文解读与适用要点
| 条款内容 | 解读 |
| 无处分权人转让 | 指的是没有处分权的人(如租户、借用者等)将他人财产进行转让。 |
| 受让人善意 | 受让人在交易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。 |
| 合理价格 | 转让价格应当符合市场价,不能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值。 |
| 不动产登记/动产交付 | 不动产必须完成登记手续,动产则需实际交付。 |
| 原所有权人不得主张返还原物 | 若满足上述条件,受让人可合法取得所有权,原权利人无法追回。 |
三、适用范围与典型案例
| 类型 | 说明 | 典型案例 |
| 动产 | 如汽车、贵重物品等,需实际交付 | 甲将乙的手机卖给丙,丙支付合理价格并已实际占有,丙可合法取得所有权。 |
| 不动产 | 如房屋、土地等,需完成登记 | 甲将乙的房产卖给丙,丙支付合理价格并办理了过户登记,丙可合法取得产权。 |
四、意义与影响
物权法第106条通过确立善意取得制度,有效平衡了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,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,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。
五、总结
物权法第106条的核心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,确保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,只要符合条件,第三人仍可合法取得财产所有权。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,也为各类交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。
表:物权法第106条关键要素一览表
| 要素 | 内容 |
| 主体 | 无处分权人、受让人 |
| 条件 | 善意、合理价格、交付或登记 |
| 效果 | 受让人取得所有权,原权利人不得追回 |
| 法律依据 | 《民法典》第106条 |


